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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系列-加拿大的隐私权法

[日期:2010-10-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系列-加拿大的隐私权法

 

隐私权法

 

翻译:钟锋

译校:邓旭

 

21

本法是对加拿大现有的保护个人隐私及满足个人正确的获取自身个人信息的法律的补充。

 

简称

1条:本法可以称为隐私权法。

 

立法目的

2条:本法是对加拿大现有的保护由政府机构掌握的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以及为个人提供获取此种信息的正确方法的法律的补充。

 

定义

3条: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应作如下理解:

使用个人信息的“行政目的”是指在某一直接影响某人的行政裁决过程中对此种个人信息的使用。

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选择性方法”或“替代性方法”是指某种允许有感官缺陷的人读取或听取此种个人信息的方式。

“法院”指的是联邦法院。

本法中的“代表大臣”是指总督在议会中指定的枢密院中的代表,“代表大臣”的职权由有关条款规定。

“政府机构”或“政府机关”是指加拿大政府组成表上的任何部门,或任何个人,或任何办公机构。

政府机构的“首脑”或“负责人”是指:

(a) 主持某一政府部门的枢密院成员或者

(b) 其他情况下是由议会依据本节规定并为实施本法而任命的某机构长官。

“个人信息”指用以识别个人的以各种形式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个人的种族、国籍、民族、色种、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的信息;

b)个人的教育、医疗保险、犯罪记录或工作经历及涉及个人的财务状况的信息;

c)任何可识别的授予给个人的号码、符号或其他细节内容;

d)个人的地址、指纹及血型信息;

e)个人的意见或观点,其中不包括涉及他人的意见或观点和建议规章规定的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机构向他人授予许可、荣誉或奖金的内容;

f)个人寄给政府部门的信件,这些信件明示或暗示的表达其秘密性,并且对于这些信件的回复将披露原始信件的内容;

g)他人对于个人的评价或观点;

h)他人的评价或观点,这些评价或观点是建议(e)段中所涉的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机构向个人授予许可、荣誉或奖金,但不包含这些发表评价或观点的人的名字;及

i)当个人名字出现在其他与其个人相关的信息中或对名字的披露自身会构成个人的信息的披露时,个人的名字构成本款的信息,但《信息获取法》第7826 部分以及第19部分的规定应予排除;

j)政府机构官员或雇员的与个人职务或职权相关的信息,包括:           

i)个人作为或曾为政府机构官员或雇员的事实;

ii)个人的职务、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

iii)个人所在职务的级别、薪酬范畴和职责范围;

iv)在雇用期间内,个人在其所涉的文件中的所用的名字;及

v)在雇用期间内的个人所做出的评价或观点;

k)依据合同为政府机构的个人履行或曾经履行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所完成的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履行人员的名字及在个人在履行期间所做的评价或观点;

l)与财务性质的任何酌定利益有关的信息,包括授予个人的执照或许可证书,个人的名字和具体利益包括在内;以及

m)死亡20年以上的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第10条所指的私人信息的整体或集合。

“隐私权专员”指按第53条要求而任命的委员。

“感官缺陷”指有视力或听力的障碍。

 

个人信息的收集、维护和处理

4条:个人信息的收集  除非个人信息与政府机构的正在执行的项目或行为直接相关,政府机构不得收集个人信息。

5条:直接收集的个人信息  

1)政府机构可在任何可行的地点由于行政目的直接向与此相关的个人收集其个人信息,其他情况下除非个人授权或依据第82)款此种信息可以为政府机构知悉;

2)政府机构应向被收集信息的对象告知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目的;

3)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第(1)款和第(2)款将不予适用:

a)导致收集不准确的信息;或者

(b) 达不到收集信息的目的,或将会误导信息的使用。

6条:

1)为行政目的的个人信息的维持  因为行政目的而被政府机构收集的个人信息在其被使用后应由政府机构保留一定的时间以便依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与此有关的当事人有合理的机会获取该信息;

2)关于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政府机构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尽可能保证其用于行政目的的个人信息是准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3)关于个人信息处理   政府机构应依据相关的规定和隐私专员所发布与此种信息处理有关的指令或指导条例,在政府机构的控制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7条:个人信息的使用 对于其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时,政府机构不得使用,除非

a)出于政府机构收集信息或编辑信息的目的或与此目的一致的使用;或者

(b) 依据第8条第2款此信息可以向政府机构披露。

8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1)政府机构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时,除非符合本款规定,政府机构不得披露;

2)在下述情况下,个人信息可以被披露:依据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政府机构控制的个人信息可以被披露:

a)出于政府机构收集信息或编辑信息的目的或与此目的一致的使用;

b)出于任何符合议会通过的法律或制定的规章的目的,该法律或规章授权可以披露;

c)为执行法院或有司法权的个人或机构发布或制作的传票或委任状以致信息的产生这一目的,或为遵守与此种信息产生有关的法庭规则;

d)向加拿大总检察长在涉及加拿大王国或加拿大政府的法律程序中的披露;

e)依据法规中列明的政府机构的书面请求,为执行加拿大法律或省政府的法律,或执行一项法律调查,如果该请求指出其目的并且表明信息将被披露,向该调查机构所作的披露;

f)为了管理或任何法律实施或执行法律调查的目的,依据加拿大政府或其政府机构与地方省政府、外国政府、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此类政府或组织的机构之间的相关协议或安排而作的披露;

g)为了协助与信息相关的个人解决问题而向议会议员进行的披露;

h)为内部审计目的而向政府机构官员或雇员进行的披露,或为了审计目的向总审计长办公室或法规中列明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的披露;

i)为归档目的而向加拿大国家档案局进行的披露;

j)为研究或统计的目的而向任何人或机构进行的披露,如果政府机构负责人

(i)对信息除非以某种可以识别出与其相关的当事人的方式提供,否则披露的目的不能合理实现感到满意,并且

(ii)从当事人或机构获得以后的任何信息披露都不会采取某种可以合理预计到识别出与此相关的当事人的方式的书面承诺。

k)为了对加拿大土著居民的权力、争端或冤情的研究或确定而向土著居民政府、土著居民联盟、印度安人团体、或其中的政府机构或向代表此种政府、联盟、团体、机构的个人进行的披露;

l)为了确定某人的所在地收回其对加拿大皇家政府的欠款或向其支付加拿大皇家政府应付的款项而向任何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以及

m)在政府机构负责人认定存在以下情况时进行的披露:

(i) 此种披露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明显高于披露可能导致的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或

(ii) 披露明显是有利于与此信息相关的个人。

3国家档案局披露的个人信息  依据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为归档或历史记录的目的由政府机构转给国家档案局而由加拿大国家档案局管理或监管的个人信息,为了研究或统计目的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披露;

4)第(2)款(e)项下的请求复印件的保留  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依据相关法规的时限规定保留依据第(2)款(e)项而收到的每一个请求的复印件,应依据相关法规的时限规定保留依据此请求而披露的信息记录,并在隐私权专员要求时,应使隐私权专员可以使用这些复印件和记录;

5)第(2)款(m)项下的披露通知  在依据第(2)款(m)项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在信息披露前,即使情况特殊也必须是在披露时,政府机构负责人应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向隐私权专员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如果隐私权专员认为这种披露是合适的应向披露信息相关的个人发出通知;

6)“印第安人团体”的定义  在(2)款(k)项中的“印第安人团体”指:

a)印第安人法中定义的团体;

b1984加拿大法第18章魁北克法案中定义的团体;

c1986加拿大法第27章色秋印第安团体自治法中定义的团体;

d)育空第一民族自治法第2部分安排中所称的第一民族。

7)“土著居民政府”的定义  在(2)款(k)项中的“土著居民政府”即依据尼斯加最终协议法案生效的尼斯加最终协议中定义的尼斯加政府。

9条:披露记录的保留

1)对于政府机构对保存在个人信息库中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记录,同时对于不包括在与第11条有关的索引第11条第(1)(a)(iv)目和第11条第(2)款所述方式和目的的使用而由政府机构进行了披露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也应有记录,并应将此记录附加于个人信息中;

2)限制  依据第8条第(2)(e)项进行的信息披露不适用于上述第一款的规定;

3)记录构成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出于本法的立法目的,按本条第(1)款所保留的备份应被视为个人信息的附件部分;

4)无违背的使用  当在政府机构监管下的个人信息库的个人信息由于机构取得或汇编的原有目的而被使用或披露,而这种使用不属于与第11条有关的索引中第11条第(1)(a)(iv)目中的无违背使用声明时,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

a)立刻向隐私权专员通报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情况;及

b)保证此种使用将包含在索引所指的下一个无违背使用声明中。

 

                        个人信息库

10条:个人信息库中的个人信息

1)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按规定将以下政府机构控制的个人信息纳入个人信息库中:

a)为了某一行政目的已经被使用、正在被使用或可能被使用的个人信息;或

b)按个人的名字、可确认的号码、符号或其他特殊的个人标识组织的或可以恢复的个人信息;

2)国家档案的例外 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了档案管理或历史记录的原因,向加拿大国家档案馆转移,并由加拿大档案馆保管和监管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索引

11条:个人信息索引

1)代表大臣负责按期(最少一年一期)出版以下信息索引:

a所建立的各个人信息库中的以下信息:

i)个人信息库的识别和概述,代表大臣依据第71条第(1)款(b)为个人信息库指定的注册号码、保存在个人信息库的个人信息相关人员的分类概述;

ii)监管个人信息库的政府机构的名称;

iii)负责信息使用申请的相关官员的头衔和办公地址;

iv)获取个人信息或将其汇入个人信息库的目的的声明,以及与此目的相一致的信息使用或披露情况的声明;

v)适用于个人信息库的个人信息的保存和处理标准;及

vi)可行的指示,该指示表明依据第18条此信息库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以及依据第21条或第22条的某条款做出此豁免指定

b)所有不在个人信息库中保存,但由政府机构监管的各个种类的个人信息,按其类别建立:

i)对该信息种类的详细描述,以利于依本法获取信息;

ii)负责该类个人信息使用申请的各政府机构相关官员的头衔和联系地址。

2)使用和目的声明  代表大臣可以在第(1)款所指的索引中做出任何使用或目的声明,基于第(1)款(a)项(iv)目因正常理由对索引所指的任何个人信息库中的信息的使用或披露在声明中应予排除;

3)可使用的索引  隐私权专员应根据让所有人都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索引的原则使第(1款中的索引在加拿大境内都可以获得。

 

                           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

12条:获取信息权

1)依据本法,任何加拿大公民或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条第(1)款意义下的永久居民都有权并通过申请获取以下信息:

a)保存在个人信息库的所有个人信息;及

b)其他政府机构控制的个人信息,利用此种信息个人可以提供寻找信息的足够多的信息,以便将其合理的提供;

2)其他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权利  符合第(1)(a)项规定的个人信息使用者,为使用因某一行政目的已被使用的、正在被使用的、或可能被使用的个人信息,有权:

a)当其认为个人信息有错误或错漏时,要求更正;

b)要求将提出请求但未作修改的情况附加到该信息后;以及

c)对错误信息更正或添加附加信息后,对在此前两年内为了行政目的而使用此个人信息的人或机构要求:

i)使用更正信息或附加信息的通知;及

ii)如果是向政府机构披露,该政府机构在其控制的信息复印件上做出修改或添加附加信息;

3)根据命令的获取信息权的扩大  总督可以通过指令扩大第(1)款中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力,使其包括总督认为合适的但不是第(1)款所指的个人,并可以为其设定此类条件;

 

                     获取信息申请

13条:第12条第(1)(a)项下的申请

1 12条第(1)(a)项的申请  符合第12条第(1)(a)项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控制包含该信息的个人信息库的政府机构提出,并应指明该信息库;

12条第(1)(b)项下申请使用信息的权力

2)第12条第(1)(b)项的申请  符合第12条第(1)(b)项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控制该信息的政府机构提出,并应提供足够多的该信息所在地的信息以使其能合理的由政府机构提供。

 

                        申请获取信息的通知

   14条: 获取信息通知 

对于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获取个人信息的申请,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该依据第15条的规定,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

a)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通知其是否可以获得该信息或该信息部分内容,及

b)如果准许使用,给予申请人该信息或部分信息。

 

                           时间期限的延长

15条:对于某一申请,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延长第14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a)最长延长至30天,如果:

i 适用原来的时间期限会不合理的干扰政府机构的运行;或者

ii)在原来的时间期限内不能合理的完成必要的磋商以满足申请;或者

b)如果由于需要翻译或将个人信息转化为可选择的方式需要延长时间,此种延长应是合理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将时间延长的情况和延长期限通知申请人,通知中应告知申请人有权向隐私权专员就延长时间问题进行投诉。

16条:

1)申请未获准许  如果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拒绝批准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获取信息请求,则政府机构负责人应该在依据第14条(a)款做出的通知中注明:

(a)    所要求的个人信息不存在,或

(b)    如果信息存在,但依据本法某一条文可以拒绝批准或依据某一条文可以合理的推定可以拒绝批准, 则应在通知中注明申请人有权向隐私权专员就此进行投诉;

2)信息存在,但不要求披露  根据第(1)款,政府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可以但无须告知申请人个人信息是否存在;

3)被视为拒绝  如果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在本法12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批准获取信息申请,则应视为政府机构负责人拒绝批准获取信息申请。

17条:

1)获取信息的方式  依据照第77条第(1)(O)项所做出的规定,政府机构在批准申请人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获取信息申请时应该:

a)允许个人按规定查阅信息,或

b)提供复印件。

2)语言  按本法应批准获取信息申请,但申请人要求以特定的加拿大官方语言提供信息的:

a)如果个人信息已经以此种语言形式为政府机构控制,则应以此种语言提供;  

b)如果个人信息库没有此种语言形式的信息,而政府机构负责人认为翻译或口译对于个人理解此信息是必需的,则负责人应将此信息进行翻译或口译;

3)以可选择的方式提供信息  如果按本法应批准获取信息申请,但申请人有感官障碍并且请求信息以某种可替代方式提供,则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信息应以此种可替代方式提供:

a)个人信息已经以申请人可以接受的可替代方式处在于政府机构监管下;

b)监管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人认为,按此种可替代方式向个人提供信息对于实现本法赋予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是必要的,同时认为将个人信息转化为可替代形式是合理的。

 

                                豁免 

18条:个人信息库义务的豁免

1)总督可以授权豁免个人信息库的义务  总督可以通过指令豁免某些所有档案主要是本法第21条和第22条所指的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库的披露义务;  

2)对披露的拒绝  对于第(1)款中所指的有豁免权的个人信息库保存的个人信息,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按1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披露。

3)指令的内容  第(1)款的指令应表明:

a 签署命令的依据;及

b 当指令豁免档案主要是第22条第(1)(a)(ii)所指的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库时,指令所依据的法律。

 

                           政府职责

19条:秘密获得的个人信息

1)依据第(2)款,对于从以下机构秘密采集来的信息,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的披露申请:

a)外国政府或其机构;

b)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或其机构;

c)省政府或其机构;或

d)依据省级立法建立的市政府或地区政府,或其机构;

2)授权披露  对于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披露申请,如果个人信息是从第(1)款中所指的政府、组织和机构处获得,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披露:

(a)    第(1)款中的提供信息的政府、组织或机构同意披露;或

(b)     第(1)款中的提供信息的政府、组织或机构已经公开了这些信息。

20条:联邦与省的关系  对于依据第12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披露申请,如果政府机构的负责人认为可以合理的预见到披露将对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的关系产生损害,则其可以拒绝披露。

21条:国际事务和国防  对于依据第12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披露申请,如果政府机构负责人认为这种披露将对《信息获取法》第15条第(2)款定义下的国际事务、加拿大国防或其他任何与加拿大联盟或有关联的国家产生损害;或对《信息获取法》第15条第(2)款定义下的加拿大相关侦查、预防或抑制破坏行动或敌对行动产生损害,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披露包括《信息获取法》第15条第(1)(a)(i)在内的此类信息。

22条:法律执行和调查

1)政府监管部门可拒绝对于依据第12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披露申请,如果:

a)信息是由在法定调查过程中相关规章指定的调查机构,即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政府机关的某个部门使用或预备;此种法律调查是指:

(i)对犯罪的侦查、预防或打击;

(ii)任何加拿大联邦或省级法律的执行;或

(iii)被怀疑对《加拿大情报安全法》中所指的加拿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如果从该信息形成到被申请披露之前的时间少于二十年;

(b)能够合理的预见,信息的披露有损于任何加拿大联邦的或任何省级法律的执行,或有损法律调查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下列信息:

(i)与特定调查的进行或性质相关;

(ii)将暴露信息的机密资料的特征;或

(iii)在一项调查中获得的或预备使用的信息;或

(c) 信息的披露可被合理地预见到不利于刑罚机构的安全;

2)省或自治州的治安管理服务

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拒绝根据第12条第(1)款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如果这些信息是由皇家加拿大骑警依据《加拿大骑警法》第20条的所做出的规定为省或自治州执行治安管理服务时,而获得或准备使用的;加拿大政府已经同意应省政府或市政府的请求,对此类信息不作披露;

3)“调查”的定义  对于第(1)款(b)项,“调查”是指:

(a)属于行政管理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执行;

(b)  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授权或与其一致;

c)属于法律规定的调查种类范围之内的调查活动。

23条:安全调查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根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如果这些信息是法律法规中指定的调查机关为决定是否进行安全调查而获得或准备使用的,该安全调查:

a)应加拿大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要求,对被加拿大政府或政府机构雇佣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被上述个人或机构组织雇佣或为其提供服务个人、正寻求此种雇佣或寻求提供这些服务的个人进行;或

(d)应省政府或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要求;

如果有理由认为信息的披露会暴露为调查机关提供信息的个人的身份。

24条:个人被判有罪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此类信息由加拿大矫正局或国家假释委员会收集或获得,且申请人因为触犯任何议会通过的法律被判处刑罚,如果披露信息可以合理的预见到:

(a) 导致对个人惯例性的、假释性质的或法定的释放程序的严重破坏;或

(b) 明示或暗示的揭露了通过保密许诺获得的个人相关信息。

25条:个人安全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如果有理由认为此类信息的披露会对个人的安全产生威胁。

26条:他人信息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如果此类信息涉及申请者以外的他人;如果此披露是第8条明令禁止的,政府机构负责人应该拒绝披露。

27条:律师-当事人特权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此项拒绝以律师-当事人的特权为依据。

28条:医疗记录

政府机构负责人可以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关于申请者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信息方面的信息披露申请,如果个人对信息的查阅不符合申请人的自身最大利益。

 

                         投诉

 29条:受理申诉和调查

(1)依据本法,由隐私权专员受理以下申诉,并对此进行必要的调查:

(a)对政府机构所持有的其个人信息被使用或被披露方面的申诉,除非此种使用或披露符合第7条或第8条的规定;

(b)根据第12条第(1)款要求获取个信息的申请被拒绝的申诉;

(c)个人因为未被赋予依据第12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的申诉或根据第12条第(2)款(a)赋予的权利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的请求被无理拒绝方面的申诉。

(d)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申请的时间期限依据第15条的规定被延长,如果申请人认为这种延长是不合理的,因而提出的申诉;

(e)申请人根据第17条第(2)款请求以官方语言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请求被拒绝,因而提出的申诉;

(e.1)申请人根据第17条第(3)款申请以可替代形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请求被拒绝,因而提出的申诉;

(f)申请人认为要求其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因而提出的申诉;

(g)涉及第11条第(1)款的索引方面的申诉;或

(h)关于任何其他相关问题的申诉,包括:

(i)   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维护或处理;

(ii)  使用或披露政府机构掌握的个人信息;或

(iii)  依据第12条第(1)款申请或获取个人信息。

2)申诉应以申诉人的名义提起  本法不妨碍隐私权专员受理并调查第(1)款中所指的申诉,该申诉是由申诉者授权他人以申诉者的名义提起的并代表申诉人,并且依据本法任何条款与申诉人有关,包括由此而导致的对他人的授权。

3)隐私权专员可以启动申诉  如果隐私权专员认为有理由依据本法发起调查,那么隐私权专员可以启动相关的申诉。

 30条:书面申诉

除非隐私权专员授权可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诉,依据本法提出的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隐私权专员提出。

 

                           调查

31条:调查安排之通知

在依据本法对申诉启动调查之前,隐私权专员应当通知与该调查相关的政府机构负责人,并应当告之该负责人申诉的实质性问题。

32条:程序规则

依据本法,隐私权专员可以决定其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和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

33条:秘密调查

1)依据本法,隐私权专员针对任何申诉的调查都应当秘密进行;

2陈述权  依据本法,在由隐私权专员对申诉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申诉人和相关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有向隐私权专员进行陈述的机会,但不享有获得或就任何他人对专员的陈述表明其评论的权力。

 34条:隐私权专员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力

1)依据本法,在对任何申诉的调查过程中,隐私权专员享有以下权力:

a)传唤并强制相关人员接受专员的面对面的调查,如果专员认为对调查和申诉是必须的,可以按照相当于高级法院的文件要求的方式和程度要求当事方提供宣誓后的口头或书面证词,或者强迫其提供类似文件和物品;

b)主持宣誓;

c)接收及接受此类宣誓后或以宣誓书提供的证据或其他资料,或者如果隐私权专员认为适当,无论该证据或资料是否会被法庭所接受;

d)在满足政府机构的工作安全要求时进入任何政府机构所在的办公场所;

e)依据(d)项规定进入任何办公场所并与任何人进行秘密交谈,或在专员认为符合本法赋予隐私权专员的职权范围内在办公场所内进行的相关询问;

f)检查依据(d)项规定进入的任何办公场所内发现的书面资料或记录资料,或制作复制件,或其摘要;

2)获取信息  无论是否有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证据法中赋予的任何特权,隐私权专员在对依据本法提起的申诉的调查程序中有权审查政府机构控制下的以任何方式记录的任何信息;除了存在可以适用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加拿大皇家枢密院的予以信任的情况,凡本款规定的可供专员审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专员保留;

3)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证据  除非属于依据《刑法》第131节规定对个人犯罪行为提起的控告中的陈述依据本法做出,在其他依据本法对罪行的指控或法院的重审或由此引发的上诉程序中,依据本法当事人在诉讼中所给出的证据和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不能在其他法庭审理中或任何其他诉讼程序中用以反对该当事人;

4)证人费用   凡被隐私权专员依据本节规定传唤接受调查的人,有权接受专员因其接受传唤或调查而比照被传讯至联邦法院的情形决定的报酬和津贴;

5)文件及类似资料的返还  对于任何人或政府机构依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资料,隐私权专员应在接到当事人或政府机构的返还请求后10天内返还,但本款规定不妨碍隐私权专员根据本节规定要求当事人或政府机构再次提供该资料。

35条:隐私权专员的结论和建议

1)如果在依据本法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后,隐私权专员发现申诉人的理由充分,则应当向控制该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人提供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调查的结论和隐私权专员认为适当的建议;以及

b) 如果适当,一个要求在指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专员为执行报告中的建议的任何已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行动,或为何未采取或不会采取此类行动的理由的请求;

2)给申诉人的报告  在依据本法对申诉进行调查后,隐私权专员应当将调查结论报告申诉人;但如果隐私权专员依照第(1)款(b)项要求政府机构向其报告,则在专员收到报告的时间期限届满前,专员不应做出本款所指的报告;

3)给申诉人报告中应包含的事项  如果专员依据第(1)款(b)项要求政府机构向其报告,但专员未在指定时间期限内收到报告;或专员认为报告中的措施是不充分的、不恰当的或将不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则专员应该在依据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报告中向申诉人提出这些建议,并可以在报告中包括专员认为适当的对此的评论送达方式;

4)准予获取信息  如果依据第(1)(b)项的要求,政府机构负责人通知隐私权专员将允许申诉人获取信息,则该机构负责人应当在通知隐私权专员的同时准予申诉人获取信息;

5)复审权  在依据本法对拒绝批准获取个人信息的申诉的调查结束后,申诉人未被准予获取信息,则隐私权专员应该告知申诉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所调查之事项进行复审。

 

                         信息库豁免的审查 

36条:

1信息库豁免的调查  隐私权专员可以自己决定不定期的对依据第18条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的档案进行调查;

2) 第31条到第34条的适用   在执行有关第(1)项的调查时,如果适当并且根据环境要求做出变动,31条到第34条可以适用;

3)调查结论和建议报告

如果在根据第(1)款进行调查后,隐私权专员依据指定该信息库为豁免信息库的指令中的豁免条款的要求,认为个人信息库中的任何档案应予排除,则专员应向控制该信息库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专员的调查结论和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以及

b如果适当,一个要求在指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专员为执行报告中的建议的任何已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行动,或为何未采取或不会采取此类行动的理由的请求;

4)提交议会的年度或特别报告所包含的报告  

隐私权专员依据第(3)款所制作的任何报告,以及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交给专员的任何报告,可以包含在依据第38条或第39条所制作的报告中;

5)联邦法院对豁免信息库的复审   如果隐私权专员依据第(3)款(b)项要求政府机构提交一份涉及依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的任何档案的报告,而专员未在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收到报告,或专员认为报告中的措施是不充分的、不恰当的或将不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则专员可以依据第43条规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对第4条至第8条的一致性审查

37条:

(1) 关于第4至第8条的调查  隐私权专员可以自己决定不定期的对政府机构控制下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调查以确保其符号第4条至第8条的规定;

2)第31条至第34条的适用  依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的相关调查,如果情况适合并且根据环境的要求进行了变动,则第31条至第34条可以适用;

3)调查结论和建议的报告  如果在依据第(1)项进行调查后,隐私权专员认为某政府机构的措施不能满足第4条至第8条的规定,专员应该向该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提交一份包含调查结论和任何专员认为适当的建议的报告;

4)可以包含在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中的报告  隐私权专员依据第(3)款做出的任何报告可以包含在依据第38条或第39条制作的报告中。

 

提交议会的报告

38条:年度报告  隐私权专员应当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隐私权专员办公室在该财政年度内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39条:特别报告

1)如果隐私权专员认为事态非常紧迫或重要,关于此事态的报告不应迟延到依据第38条规定的呈交下一次年度报告的时间时,隐私权专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向议会提交任何涉及或评论其权利、职责和职能范围事项的特别报告。

隐私权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向议会提交一份在委员会权力、职责范围内关于任何事项的特别报告。依据照委员们的观点,该事项具有紧迫性和紧急性以至于此报告不能被延期至委员会依据照第38条的下一年度报告的传送期限。

2)进行调查  只有在第35条、36条或37条规定的程序在相关的调查中被遵守,涉及根据本法进行调查而依据第(1)款所做出的报告方可做出。

40条:报告的提交

1)隐私权专员依据第38条或第39条做出的提交议会的每一份报告应通过参议院或众议院发言人转交参议院或众议院讨论;

2)关于议会委员会  每一份第(1)款中提到的报告,在其依据该款被转交以供讨论后,应提交给议会依据第75条第(1)款指定或建立的委员会。

 

联邦法院的审查

41条:申请获取信息被拒绝时的审查   任何人依据第12条第(1)款规定申请获取信息被拒绝,如果其已经向隐私权专员提出有关此拒绝的申诉,可以在得到隐私权专员根据第35条第(2)款报告申诉的调查结果后的45天内,或者在法院确定或允许的45天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的更长时间内,请求法院复审。

 

隐私权委员会委员起诉或出庭

42条:隐私权专员可以:

a) 在第41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对于政府机构拒绝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的个人信息披露申请,对此拒绝的申诉专员已经进行调查,如果专员认同个人要求获取该信息的请求,则可以请求联邦法院对政府机构的拒绝进行复审;

b)代表任何曾依据第41条提出复审申请的个人出庭;或

c)休庭时,作为依据第41条提起的任何复审申请中的一方当事人。

43条:关于豁免信息库档案的申请

在满足第36第(5)款的规定时,隐私权专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依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任何档案的复审。

44条:他简易程序的听证

依据第41条、第42条或第43条提起的申请,应当按照符合《联邦法院法》第46条规定针对此类申请程序的某些特别规则的简易程序被听证和判决。

45条:联邦法院获取信息

无论是否有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证据法赋予的任何特权,法院在对依据第41条、42条和43条提起的诉讼程序中都有权审查政府机构控制的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任何信息,除了存在可以适用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加拿大皇家枢密院予以信任的情况,凡本款规定的可供法院审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法院保留。

46条:法院的防范措施

1在依据第41条、42条和43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采取所有的合理防范措施,必要时,包括接受双方交叉陈词和以录像方式主持听证以避免法庭或任何人对以下内容的披露:

a)政府机构负责人可被授权拒绝披露依据第12条第(1)款请求获取的任何信息或其他资料,或如果信息或资料是包含在依据《信息获取法》请求获取的记录中;或

b)任何有关个人信息是否存在的信息,如果政府机构负责人拒绝依据本法披露个人信息,其拒绝并未表明此种信息是否存在。

2)授权的犯罪行为披露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确凿,法院可以向适当的权力机关披露有关任何政府机构官员或雇员违反加拿大联邦法律或省级法律的犯罪行为的信息。

47条:举证责任

在依据第41条、42条和43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中,相关政府机构应证明政府机构负责人被授权拒绝披露依据第12条第(1)款申请披露的信息,或者某档案应该包含在依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

48条: 法院对无权拒绝披露的指令

当政府机构负责人基于本法第49条中未涉及的本法其他条款拒绝披露依据第12条第(1)款申请获取的个人信息时,如果法院认为依据本法该机构负责人无权拒绝披露个人信息,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指令政府机构负责人向申请人披露该个人信息,或者做出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类似指令。

49条:法院对无合理损害依据的指令

当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基于第20条、第21条或第22条第(1)款(b)项或(c)项,或第24条(a)拒绝披露依据第12条第(1)款申请披露的信息,如果法院认定该机构负责人拒绝披露个人信息缺乏合理依据,法院应当跟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指令该机构的负责人向申请人披露该个人信息或者做出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类似指令。

50条:从豁免信息库中移除档案的指令

当隐私权专员依据第4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依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所保存的某档案进行复审时,法院如果认定:

a)如果档案是以第22条第(1)款(a)项或第22条第(2)款所指的个人信息的形式包含在个人信息库中,而此档案不应该包含在内;或者

b如果档案是以第21条或第22条第(1)款(b)项或(c)项所指的个人信息的形式包含在个人信息库,而信息库保存该档案的合理依据并不存在;

则法院应当指令控制该信息库的政府机构负责人将该档案从该信息库中移除,或者做出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类似指令。

51条:关于跨国事务和答辩的相关措施

1)任何依据第41条或第42条提出的涉及政府机构负责人依据第19条第(1)款(a)项或(b)项拒绝披露个人信息的诉讼,任何依据第43条提出的涉及依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其所有档案主要是第21条所指的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库中的某一档案的诉讼,应当由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指派主持诉讼的本院其他法官听证和判决;

2)听证的特殊规则   第(1)款中所说的诉讼或因此诉讼而提出的上诉,应该:

a)以录像方式进行听证,并且

b)应政府机构负责人的要求,根据《首都法》的程序在首都地区进行听证和判决。

(3) 交叉陈述  在第(1)款所指的诉讼听证中,或因此诉讼而发生的上诉中,根据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申请,政府机构应被给予单独陈述的机会。

52条:

1)费用  根据第(2)款,依据本法提起的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和杂费应当由法庭自主决定并应当遵守诉讼规则,除非法院做出其他规定;

2)同上  如果法庭认为依据第41条或第42条提出的复审申请已经提出了一项涉及本法的非常重要的新原则时,法庭应当指令所有的费用都应被返还给申请人,即使该申请者并未胜诉。

 

隐私权专员办公室

53条:隐私权专员

1)总督根据《国徽法》的授权,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决议批准隐私权专员的任命后,任命隐私权专员;

2任期和免职  依据本款,隐私权专员行为良好,任期7年;但总督根据参议院或众议院的要求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其职务;

3)任期延长  隐私权专员在第一次任期或以后的任何任期期限届至时,可以被再次任命一个不长于七年的任期;

4)缺位或丧失资格  当隐私权专员缺位或丧失资格时,或如果隐私权专员办公室职位空缺,总督可以任命另外一名合格人员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代替隐私权专员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时,被任命者享有本法或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授予隐私权专员的所有的权力、职责和职能,并领取同样的薪酬或总督确定的其他报酬和开支。

54条:

1职级、权力和一般职责  隐私权专员享有政府部门副职负责人的级别和所有权力;独立的行使依据本法或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专员办公室享有的职责;不应当兼任其他有偿的皇家职务或接受其他有偿受雇;

2)薪酬和经费  隐私权专员领取同除首席大法官以外的联邦法官一样的薪酬,有权报销在依据本法或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履行职务时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和生活费用;

3养老金  除了与任期相关的法律外,《公共服务人员养老金法》的规定适用于隐私权专员;除非被任命为隐私权专员的人是从该法所指的公共服务人员以外的人中选任,被任命者可以在任命后从任命之日起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书面通知财政委员会主席选择参加《特别外交人员养老金法》所提供的养老金计划,在此种情况下《特别外交人员养老金法》中的规定,除与任期有关的条款外,自任命之日起适用于隐私权专员,《公共服务人员养老金法》的规定不予适用;

4)其他待遇  依据《政府雇员补偿法》和根据《航空法》第9条制定的规则,隐私权专员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公共服务雇佣人员。

55条:

1)信息专员可以被任命为隐私权专员  总督可以将依据《信息获取法》任命的信息专员依据本法第53条任命为隐私权专员;

2)薪酬   如果信息专员按照第(1)款规定被任命为隐私权专员后,应获得与信息专员同样的薪酬,而不应是隐私权专员的薪酬,不应考虑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56条:隐私权专员助理

1)隐私权专员助理的任命   总督可以根据照隐私权专员的建议,任命一个或更多的隐私权专员助理;

2)助理的任期和免职  依据本条规定,助理行为良好,任期不超过5年;

3)任期延长  助理在第一次任期或以后的任何任期期限届至时,可以被再次任命一个不长于5年的任期

57条:

1)助理的一般义务   隐私权专员助理应当独立行使隐私权专员委托其行使的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授予隐私权专员的职责或职能;助理不应当兼任其他有偿的皇家职务或接受其他有偿受雇;

2)薪酬和经费  助理有权领取总督确定的薪酬,有权报销隐私权专员认为合理的依据本法或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履行职务时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和生活费用;

3)养老金  除了与任期相关的法律外,《公共服务人员养老金法》的规定适用于隐私权专员助理;

4)其他待遇  依据《政府雇员补偿法》和根据《航空法》第9条制定的规则,隐私权专员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公共服务雇佣人员。

58条:工作人员

1)隐私权专员的工作人员   隐私权专员为履行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或职能而必需的官员和雇员,根据《公共服务人员雇雇佣法》任命;

2)技术性支持  隐私权专员可以组织与专员处理事项有关的具有专业技术或特殊知识的人员提供短期服务,以建议或协助专员履行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或职能;经财政委员会批准,专员可以确定并支付此类人员的报酬和开支。         

 59条:委托

1)专员的委托  根据第(2)款,隐私权专员可以依据专员列明的约束或限制,授权任何人行使或执行本法授予专员的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除非是:

a) 除了对专员助理的委托,任何情况下依据本条委托的权力;以及

b) 任何情况下,第38条和第39条所指的权力、职责或职能;

2)跨国事务及辩护的调查委托  隐私权专员或其助理不可以进行以下委托:

a)对任何由于政府机构负责人基于第19条第(1)款(a)项或(b)项或第21条规定,对个人信息披露申请的拒绝而引起的申诉的调查;或

b)对因为第21条所指的个人信息而根据第18条被指定为豁免信息库的个人信息库中的档案根据第36条进行的调查,除非隐私权专员为进行这些调查特别指定一个或最多四个专员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3)专员助理的委托  助理可以根据其列明的约束或限制,授权任何人代行本法授予专员,而由专员授予助理的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

 60条:特别研究

1)特别研究  如司法部长向隐私权专员提出以下研究,隐私权专员应当执行或被促使执行:

a)涉及个人隐私的;

b)涉及根据本法个人对与其相关的自身个人信息享有延伸权利的;以及

c)涉及议会立法权的政府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维护、处理、适用或披露的;

 隐私权专员应就此不定期的向司法部长报告;

2)应讨论的报告  司法部长应当在收到每一份第(1)款所指的隐私权专员的报告后的15天内将其提交议会中正在开会的参议院或众议院之一;

61条:办公机构 

隐私权专员的办公机构应当位于《首都法》中所指名的首都地区。

   62条:安全要求  收到或获得与依据本法或任何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进行的任何调查有关的信息的隐私权专员和每一个代表专员或按照专员指令行事的人,在有关获取和对该信息的使用的事项上,应该满足适用于针对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取和使用该信息的人的安全要求,并按照要求宣誓保密。

 63条:保密  根据本法,隐私权专员和每一个代表或在专员指令下行事的人都不应当披露任何在履行本法职责和职能过程中获知的任何信息。

64条:授权披露

1)隐私权专员可以披露或授权任何代表专员的或在专员的指令下行事的人披露信息:

a)专员认为对于以下行为是必要的:

i)依据本法执行一项调查;或

ii)为本法所指的任何报告中的结论或建议提供依据;或

b) 在依据本法对某罪行的指控程序中,或某项指控依据《刑法》第131条提起并与根据本法所做出的声明有关,或请求法院依据本法复审或因此而导致的上诉;

2)授权披露罪行  如果隐私权专员认为证据确凿,专员可以向加拿大总检察长披露有关任何政府机构官员或雇员违反加拿大联邦法律或省级法律的犯罪行为的信息。

 65条:不能被披露的信息  在依本法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在对个人依据第8条第(5)款作的披露通知中以及在依据第38条或39条向议会提交的任何报告中,隐私权专员和每一个代表专员或在专员的指令下行事的人都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披露,并不应当披露:

a)任何依据第12条第(1)款提出申请的或依据《信息获取法》提出申请的政府机构负责人可被授权拒绝披露的信息;或

某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将要被授权拒绝披露的任何信息,如果该信息在第12条第(1)款下被要求或被包含在《信息取得法律》要求的某记录中;或

b任何有关个人信息是否存在的信息,如果政府机构负责人拒绝依据本法披露个人信息,其拒绝并未表明此种信息是否存在。

66条:禁止传唤  隐私权专员或任何在专员的指令下或代表其利益行事的人,对于其在依据本法履行职责或职能而进行的调查中所获知的任何事项,除非在依据本法对某罪行的指控程序中,或某项指控依据《刑法》第131条提起并与根据本法所做出的声明有关,或请求法院依据本法复审或因此而导致的上诉,都非适格证人,不可其强迫作证。  

67条:对隐私权专员的保护

1) 不可针对隐私权专员,代表或根据专员指令行事的人在其执行或履行,或准备执行或履行本法赋予专员的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的过程中善意的行为,报告或言语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

2)毁谤或诬蔑  任何与诽谤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a) 在专员或代表专员的人依据本法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善意的言语、所提供的任何信息、所制作的文件或资料,不予适用;以及

b) 专员依据本法善意做出的任何报告,报纸或其他周期性出版刊物或广播中对此类报告的善意的公正和准确的评价,不予适用

68条:违法行为

1)妨碍  任何人均不得妨碍隐私权专员或任何代表专员或在专员的指令下行事的人依据本法履行专员职责和职能

2违法行为和惩罚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并应支付总额不超过一千加元的罚款。

69条:一般情况

1)本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资料:

a)仅为公共查询或展览目的而由图书馆或博物馆保存的资料;

b)政府机构以外的个人或代表个人或机构存放在加拿大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加拿大国家陈列馆、加拿大文化博物馆、国家科学技术博物馆的资料;

2)第7条和第8条不适用于某些信息  7条和第8条不适用于已经公开个人信息。

70

1)枢密院的确信  本法不适用于枢密院的确信,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任何信息的以下文件:

a)向议会提出计划或建议的备忘录;

b)向议会作背景说明,问题分析或可选择政策以便议会在决策时用以考虑的讨论资料;

c)议会议程或记录议会商议或决定的记录;

d)反映皇家大臣之间就与政府决定的做出及政策的形成相关事项的交流或讨论的记录;

e) 旨在向皇家大臣简要介绍有关提交或准备提交议会的事项,或主要是(d)款所指交流或讨论的记录;以及

f)法律草案。

2议会的定义  依据第(1)项,议会是指枢密院、枢密院委员会、内阁及内阁委员会

3)例外  第(1)不适用于:

a)枢密院的已超过20年的确信;或

b)第(1)款(b)项所指的讨论文件:

 i)如果讨论文件相关的决定已被公开;或

 ii)当决定做出4年后,该决定仍未被公开。

70条之一:

(1)《加拿大证据法》的文书  如果在某人依据本法就申请查阅信息起诉之前,已经依据《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第13款做出禁止披露特定个人信息文书,则本法有关当事人有权获取其个人信息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文书限制的信息;

(2)起诉后的文书  尽管本法有其他规定,如果在依据本法就申请获取信息起诉之后,对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以及《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第13项做出禁止披露特定个人信息的文书, 则:

(a) 依据本法提起的任何涉及该信息的诉讼程序,包括调查、审计、上诉或司法审查,均应中止;

b)隐私权专员不应披露该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其泄漏;并且

c)隐私权专员应该在文书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的10日内,将该信息返还给控制该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人。

3)不应披露的信息  隐私权专员以及任何以其名义或依据其指示行事的人,在履行本法赋予的职责时,不得泄漏依据《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第13项做出的文书限制下的信息,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避免泄漏该信息。

4)有限委托  隐私权专员或其助理均不得委托他人调查任何涉及依据《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第13项做出的文书限制下的信息的起诉,除非隐私权专员为进行此调查特别指定1个或最多4个专员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71条:代表大臣的职责和职能

(1)依据第(2)款,代表大臣应该:

(a)审查维护和管理个人信息库的方式,以此种方式个人信息库得以维护;确保其符合本法以及与个人获取信息库中的个人信息相关的法规的规定;

(b)为每一个个人信息库分配或促使分配一个登记编号;

(c)对本法和其他法规的施行可能要求的形式做出规定;

(d)起草并向政府机构递送有关本法和其他法规实施的指示和指南;并且

(e)规定按照第72条规定向议会所作报告的形式,以及这些报告中应该包括的信息。

(2)加拿大银行的豁免   (1)(a)项或(d)项下要求由代表大臣执行的事务,在涉及加拿大银行时,应该由加拿大银行行长执行

(3)对现存的和拟建的个人信息库的审查  依据第(5)款,代表大臣应使对现有个人信息库的利用情况和建立新的信息库的建议接受审查;如果代表大臣认为某些信息库利用不足或应该终止,则应向相应政府机构负责人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此类建议;

(4)个人信息库的建立和修改  依据第(5)款,未经代表大臣批准或与此类批准所依据的条件或情况不符时,不得建立新的个人信息库,也不得实质性地修改现有的个人信息库;

(5)(3)款和第(4)款的适用   (3)款和第(4)款仅适用于涉及属于《金融管理法》第2条所指的部门的政府机构控制下的个人信息; 

(6)对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委托  隐私权专员可以授权政府机构负责人,按照前者指示的方式和条件,行使和履行隐私权专员在第(3)(4)款项下的任何权力、职能和义务。

72条:

(1)议会报告  每一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在每一财务年度,就该机构实施本法的情况,准备向议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2)对报告的讨论  根据第(1)款起草的每一份报告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置于议会两院以供查阅而不管报告是向谁提交;如果该院休会,则应该在该院下届会期开始后15日提交该院;

(3)议会委员会的参阅  根据第(1)款起草的每一份报告,在其根据第(2)款被提置于上下两院之后,应提交给议会根据第75(1)款而指定或设立的委员会。

73条: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委托  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以命令指定一位或数位该机构官员或雇员,行使和履行其在命令中指定的本法赋予该机构负责人的任何权力、义务或职能。

74条: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中的保护  尽管有其他议会通过的法律,如果根据本法善意披露任何个人信息,或任何由此导致后果,或在合理注意的情况下没有发出本法所要求的通知,则任何政府机构负责人或任何以政府机构负责人名义或依据其指示行事的人应免受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的追究,皇家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也应免受任何此类追究。

75条:

(1) 议会对本法的持续审查  本法的实施情况应接受持续的审查,审查应由参议院的或众议院的或两院为此目的指定或设立的委员会进行;

(2)审查并向议会报告  议会依据第(1)款指定或设立的委员会应在198661日之前,对本法条款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并在审查开始后一年内或众议院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对委员会可能建议的任何修改情况的说明。

76条:皇家名义  本法以加拿大女王的名义生效。

77条:

(1)条例  总督可以制定条例:

(a)为第3条“个人信息”定义第(e)项之目的,确定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的部门;

(b)规定根据第6条第(1)款各种个人信息保留的时间;

(c)规定根据第6条第(3)款处理政府机构控制下的个人信息的情形和方式;

(d)依据第8条第(2)(e) 项,第 22条和第23条,确定调查机构;

(e)规定根据第8条第(3)款可以披露信息的情形和条件;

(f)规定依据第8条第(4)款,根据第8条第(2)(e)项接受的申请书复印件和披露信息的记录保留的时间;

(g)依据第8条第(2)(h)项,确定个人或机构;

(h)规定根据第12条第(1)(a)项 或(b)项制作和回复一份申请获取个人信息的申请书的程序;

(i)规定在个人根据第12条第(2)款申请修改个人信息或标记申请的修改时,个人或政府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包括修改和标记做出的期间;

(j)规定因根据第12条第(1)款获取个人信息的申请获准,或因复制这些个人信息,而需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费用计算方法;

(k)规定隐私权专员和任何以其名义或依据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在审查或获取与申诉调查相关的记录副本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此处的申诉是指与第19条第(1)(a)项或(b)项或第21条所指的拒绝披露个人信息相关的申诉;

(l)依据第22条第(3)(c)项,确定调查的种类;

(m)规定根据本法可代表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死者或任何其他个人行事的个人的类别,并规范根据本法个人享有的权利或行为可以行使或履行的方式;

(n)授权向合法执业的医生或心理医生披露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信息,以确定披露信息是否有悖于个人的最大利益;并规定任何与披露和审查信息相关的应遵守的程序和必要的限制;以及

(o)规定许可个人根据第12条第(1)款获取其自身身体和精神健康信息的特别程序,并规范授予这种许可的方式。

(2)清单追加  总督可以通过命令修改清单,在清单中添加任何加拿大国家或政府的行政部门、机构或机关。

 

 

3部分:清单

  国家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

农业和农业食品部

加拿大遗产继承部

公民和移民部

环境部

金融部

渔业和海洋部

外交事务和国际贸易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发展部

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发展部

工业部

司法部

国防部(包括加拿大武装力量)

自然资源部

公共事务和政府服务部

首席检察官部

交通部

退伍军人事务部

西部经济多样化部

其他政府机构

大西洋机会署  

大西洋引港局

加拿大银行

贝拉顿港口局 

蓝水桥管理局

不列颠哥伦比亚条约委员会

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加拿大艺术委员会

加拿大关税署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加拿大就业保险委员会

加拿大产业关系理事会

加拿大地产有限公司

加拿大住房抵押贷款及房地产公司

加拿大-纽芬兰近海石油委员会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石油委员会

加拿大邮政公司

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

加拿大妇女地位顾问理事会

加拿大航空安全局

加拿大艺术家与制片人职业关系特别法庭

加拿大职业健康和安全中心

加拿大商业公司

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审查委员会

加拿大奶制品委员会

加拿大环境评估署

加拿大武器中心

加拿大食品监测署

加拿大军人投诉局

加拿大政府标准局

加拿大谷物委员会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

加拿大人权特别法庭

加拿大健康研究院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加拿大国际贸易特别法庭

加拿大文化博物馆

加拿大自然博物馆

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

加拿大极地委员会

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讯委员会

加拿大安全情报局

加拿大太空署

加拿大旅游委员会

加拿大交通事故调查和安全委员会

加拿大交通署

加拿大小麦委员会

版权委员会

加拿大矫正局

国防建设有限公司(1951

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

国际贸易部

退伍军人安置局局长

退伍军人安置局局长和退伍军人土地法

加拿大魁北克地区经济发展署

能源供应分配委员会

加拿大出口发展机构

加拿大农场信用机构

联邦桥梁有限公司

联邦与省关系局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署

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

弗雷泽河流港口局

淡水渔业营销公司

谷物运输署署长

大湖领港局

哥威迅人地水委员会

哥威迅人土地利用计划委员会

哈利法克斯港口局

哈密尔敦港口局

危险物质信息审查委员会

加拿大遗址和纪念碑委员会

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人权和民主发展国际中心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

雅克卡缇耶和查普林桥梁公司

劳伦森领港局

加拿大法律委员会

马更些河谷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

商船水手补偿委员会

军警申诉委员会

蒙特利尔港口局

纳奈莫港口局

加拿大国家档案馆

国家艺术中心公司

国家战区委员会

国家首都委员会

国家能源委员会

国家农产品理事会

国家电影委员会

加拿大国家美术馆

国家图书馆

国家科技博物馆

国家假释委员会

加拿大国家研究理事会

国家环境和经济圆桌会议

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

北方管道署

北弗雷泽港口局

西北领水委员会

纽纳瓦特土地所有权特别法庭

纽纳瓦特水资源委员会

加拿大印第安住宿学校解决方案局

加拿大基础设施局

私有化和规范事务局

加拿大审计总长办公室

首席选举官办公室

官方语言专员办公室

总审计局

妇女地位研究协调员办公室局

加拿大矫正调查员办公室

加拿大情报安全总检察长办公室

金融机构监管局

太平洋领港局

加拿大游乐场所署

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

养老金申诉委员会

石油补偿委员会

艾伯尼港口局

牧场恢复管理署

鲁珀特王子港港口局

枢密院办公室

公共服务委员会

加拿大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局

加拿大公共服务职员特别法庭

公共服务职员关系委员会

魁北克港口局

地区发展促进委员会

皇家加拿大造币厂

皇家加拿大骑警

加拿大皇家骑警外部审查委员会

皇家加拿大骑警公共申诉委员会

加拿大萨格纳港口局

萨图水土委员会

萨图土地利用计划委员会

圣约翰港港口局

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情报安全审查委员会

色普特伊斯科港港口局

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理事会

加拿大标准理事会

加拿大统计局

成文法修改委员会

加拿大电视局

巨浪海湾港港口局

多伦多港港口局

财政委员会秘书处

特瓦河港口局

温哥华港口局

退伍军人审查和申诉委员会

温莎港港口局

育空环境和生活经济评估委员会

育空土地所有权委员会

 

 

 

清单修改

1、清单经排除“其他政府机构”中的以下机构得以修改:

育空土地所有权委员会;

伦理专员;

国家档案局;

国家图书馆。

 

2、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人员关系委员会”应为“公共服务劳动关系委员会”代替。

 

3、“(国家)公共服务”的表述在所出现的英语文本中应为“公共服务”代替,但以下表述除外:公共服务合作、公共服务雇佣法、公共服务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公共服务监督法。

 

4、清单经将下列机构按照字母顺序添加在“其他政府机构”得以修改:

第一国际联盟特别申诉加拿大中心;

加拿大人类繁衍辅助署;

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

 

5、本法第8条第(2)款(i)项修改为

i)为归档目的而向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管进行的披露;

 

6、第8条第(3)款修改为:

3国家图书档案管披露的个人信息  依据议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为归档或历史记录的目的由政府机构转给国家图书档案馆而由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管理或监管的个人信息,为了研究或统计目的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披露;

 

7、第10条第(2)款修改为

2)国家图书档案馆的例外 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了档案管理或历史记录的原因,向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转移,并由加拿大图书档案馆保管或监管的个人信息。

8、第69条第(1)款(b)项修改为:

b)政府机构以外的个人或代表个人或机构存放在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加拿大国家陈列馆、加拿大文化博物馆;国家科学技术博物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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