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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章程

[日期:2012-3-12] 来源:中国市场信用网; 作者:本站 [字体: ]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工委)作为专业信用社团组织的作用,密切与国内各类工商企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各信用社团组织、各行业协会、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设立信工委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是信工委面向国内各类法人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推动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理事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组建,对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合作、交流事宜,均采取相互尊重和充分协商的原则。

第二章   宗旨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理事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弘扬诚实守信精神;联合各种社会力量,服务于国家、区域及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服务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和推进信用自律、信用管理、信用教育和社会信用服务,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理事会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市场学会的指导下,按照信工委的具体要求,协调、咨询、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加强各成员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各成员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理事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国内各类工商企业,以及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社团组织、各行业协会、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会员单位推荐的负责人自动成为理事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承认理事会规则;
(二)有加入理事会的意愿;
(三)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经信工委征信调查,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相关社团、各行业协会、各类金融机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经营资质,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能力和意愿,其他各类工商企业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八条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相关社团、各行业协会、各类金融机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单位意愿,由信工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二)其他各类工商企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对企业信用管理有一定认识和需求,经信工委按照“中国市场诚信企业评价体系”评价,其诚信等级达到A级的,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一定的社会声誉,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作出一定成就,经信工委按照“中国市场诚信企业评价体系”评价,其诚信等级达到AA级的,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较高的社会声誉,在所属地区或行业中有一定代表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经信工委按照“中国市场诚信企业评价体系”评价,其诚信等级达到AAA级的各类工商企业,可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信工委对申请单位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三)对符合条件者,经信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信工委授予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
(二)维护信工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配合信工委活动,关心信工委工作,执行信工委决议;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参加信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信工委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对信工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一)会员每三年为一届,到期可自愿申请延续。
(二)普通会员申请延续资格的,信工委将对其进行征信调查,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自动延续;理事及以上会员申请延续的,信工委将对其重新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达到A级及以上标准的,会员资格自动延续。
(三)信工委对会员实行年度诚信审验制度,凡上年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其他条件复合年度审验要求的会员,其会员资格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可自愿退会。自愿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信工委,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
会员逾期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信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则;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四)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
(五)未通过年度诚信审验;
(六) 经征信调查或诚信评价,不符合会员资格自动延续条件;
(七)其他须终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处分
会员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则和行业自律要求,信工委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资格终止的,单位推荐的负责人的个人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第四章   会员服务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会员服务
会员可享受到信工委提供的评价类、荣誉类、宣传类、会议类、培训类、专业类、资讯类等服务。
(一)评价类:信工委以自主研发的“中国诚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专业技术产品,并会同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向会员提供企业诚信评价服务。
(二) 荣誉类:会员可参与信工委组织的企业信用建设调研、共建及诚信企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活动,对符合条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信工委可向其授予“企业信用建设调研单位”、“诚信企业共建单位”及“诚信企业示范基地”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上述荣誉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信工委将邀请其成为信工委组织的各类大型会议、宣传活动的特邀嘉宾,并向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推荐成为“特约学术委员”。
(三)会议类:所有会员均可优先参加信工委组织举办的信用论坛、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等活动,以拓展视野、积累资源、加强交流。
(四)培训类:所有会员均可优先参加信工委组织开展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以及企业信用管理岗位技能、企业高层信用管理研修等各类相关培训,为会员培养专业信用管理人才,帮助企业高层提升信用管理决策能力。具备条件的单位会员,可优先成为信工委开展信用管理各类业务的合作伙伴,如:设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基地”等。
(五)专业类:针对会员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个性化需求,信工委将依托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并组织各类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会员提供企业资信调查、个人信用调查、行业调查、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商账管理顾问、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具体问题。
(六)宣传类:信工委将通过自身网站、相关媒体、各种大型会议活动、信工委组织编辑出版的相关出版物,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有关领导宣传、推介会员,提升会员社会形象。
(七)资讯类:信工委将定期编发信用管理资讯刊物,向会员提供信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动态、信用专业服务技术、专家观点、经典案例等资讯。
第十八条优惠政策
信工委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对会员实行优惠政策。其中,资讯类服务和在信工委网站进行的企业宣传活动,对所有会员实行免费;专业类服务中,信工委将协调专业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其他服务中,会员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向学术委员会推荐特约委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工委将根据会员意愿,向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推荐成为“学术委员”、“特约学术委员”、“特约研究员”:
(一)积极支持信工委及信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二)本人或本企业积极参与当地或所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突出;
(三)本人或本企业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享有一定的声望;
(四)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
(五)其他信工委认为可以推荐的情形。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对信工委各项工作提供支持;
(三)审议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理事会年会由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以及信工委有关人员参加。遇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年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信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信工委,日常事务由信工委有关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由信工委有关部门承担。为加强日常联系,各会员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人士担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信工委资助;
(五)会员接受服务交纳的费用;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理事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其他与理事会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信工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理事会日常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理事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须接受理事会年会的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规则的通过及生效
本规则经信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规则的修改及解释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信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信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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