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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10-10] 来源:$newsfrom$; 作者:$author$ [字体: ]

特殊行业个人信用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02]145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在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规范运作,加强自我管理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重要决策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事务所董事、监事、股东及其他职工依法行使权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树立法制观念,培植经营理念,增强事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充分认识各项决策的社会后果和法律责任。事务所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员工培训、收入分配及其他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从业人员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注册会计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切实履行对客户责任,严守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秘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并实施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服务社会”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协力塑造团队意识、品牌意识,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全程内部控制制度,将签约、计划、委派、实施、审核、报告等各环节纳入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承接,加强对助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切实落实三级复核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应避免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切实防范鉴证业务风险对执业质量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越法定业务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所招揽业务;不得利用事务所的资源为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事务所分所不得以分所名义、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业务。
  (四)强化风险管理,控制职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充分评估执业风险,合理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严格控制高风险客户,重点关注新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执业风险。事务所破产或解散时,应当明确事务所文档资料(包括事务所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下同)和职业风险基金的代为管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而需要解散的事务所,如合并方同意承担其以前经营期间内的风险,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合并后的事务所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因其他原因解散的事务所,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指定的管理者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在法定的追溯期内,解散的事务所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规范服务,强化自律管理
  (一)进一步健全协会职责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市财政局和市市场中介发展署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在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依法开展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严格预审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认真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热情受理业务咨询,积极开展工作评比和业务交流。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行业性、自律性的特点,健全内部机构设置,改善人员配备,调整和充实监管力量,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新动向,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一支与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业监管队伍。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监管和服务程序;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审核工作,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申诉机制,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技术鉴定,确保执法公正,依法办事。
  三、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和加强政府监管
  (一)依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市财政局是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性规章的指导、检查,并督促贯彻实施;加强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库”,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分别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和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进一步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市财政局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及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情况,切实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做好财政管理职能的强化、弱化和转化工作,支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健全职能,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调整工作内容,将属于协会的职能,交由协会行使;转换工作角色,支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合理利用世贸规则解决服务争端,保护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减少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不公平竞争待遇;转化工作程序,在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时,认真听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市财政局鼓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鼓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型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还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WTO透明化的原则要求,大力运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控制。
  (三)综合协调部门关系
  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行多元化管理体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相关业务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有资产、税务、证券和建筑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在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执业状况的信息反馈、执业质量的技术鉴定及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确保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定业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及时了解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有关的涉讼案件,通报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情况,建立重案、要案司法移送程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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