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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0-10-10] 来源:$newsfrom$; 作者:$author$ [字体: ]

关于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意见
京政农发[2002]10号
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提高京郊山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山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农委和市信用联社研究,决定在确保贷款质量的基础上,在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解决目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中、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奔小康担保难、贷款难问题,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扩大农户贷款的受益面。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信用程度较好的中、低收入农户,重点用于扶持农户发展特色种植业、绿色养殖业和休闲旅游业等,信用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期限一般为1一2年。对于申请额度较大的农户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质押、抵押等共它贷款担保方式。在实施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农户贷款试点的乡镇,按照《关于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意见》,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
  二、贷款方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和乡镇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当地农户信用等级的推荐、评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风险资金的筹集、向农户,介绍增收致富项目,并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和归还情况。农村信用社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模的落实、信用等级核定和贷款证的发放,并与农户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按期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农户根据自身需要,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凭贷款证、身份证到信用社直接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随用随贷,自主经营,独立承担风险,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组织管理
  1、有关区县政府要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小组",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农委、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积极协调解决风险资金少、存款增长缓慢、贷款规模不足等问题。
  2、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要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信用社主任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管理、检查。 ,
  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资金,集中存放在农村信用社,流动使用。农村信用社与乡镇政府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根据风险资金额度安排1:10信用贷款规模,如农户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乡镇政府和信用社要采取行政、市场、法律等多种手段催收解决,落实农户归还责任,并扣除相应额度的风险资金进行补偿。
  3、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宗旨,集中资金,扩大对京郊山区主导产业的信贷投放,增加山区农民贷款,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要强化对贷款支农资金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台帐监控、定向使用、封闭运行、按期收回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要积极推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上柜台"、"客户一证通"等方式,集放贷、收贷、收储于一体,推出优质、快捷、简便的小额农贷服务。
  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乡镇政府和信用社组成联合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对贷款逾期未能结清或不能制定还款计划的农户,原则上次年不予核定信用贷款额度。对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可以将信用贷款额度的核定周期延长到两年。
  5、贷款发放按照《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区县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拓展信贷支农资金来源。区县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解决破产、重组、转制乡镇企业的债务落实问题,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支农资金实力。各区县农口单位要积极在联社或信用社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相关农口资金要及时存放到农村信用社,积极拓展农业信贷资金来源。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山区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实现农村信用社和山区农户"双赢"。
  2、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宣传工作。要使山区农户充分了解此项贷款的性质和扶持范围,在需要贷款扶持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此项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使农户认识到贷款的有偿性和归还性,防止在没有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盲目贷款,从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信用贷款使用效率。
  3、区县和乡镇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证过程中,要在详细调查,掌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做好调查分析工作,严格把好发证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资金力量有限的条件下,让那些有增收致富项目和生产能力的农户优先得到贷款。要制定措施;做到既要方便社员、方便农户,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又尽量降低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
  4、乡村干部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前调查、信用评审、余额核定以及贷款催收等多项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前期调查和后期检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仅依靠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建立评定规则和运行机制,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各项工作,从而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5、区县农委和农村信用社在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建立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社、信用乡镇的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小额农贷的作用。信用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等。信用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农户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风险金足额到位等。对信用社村(乡镇)的农户,农 村信用社要在同等的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期限适当延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县联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农委和市农村信用联社将加强对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积极做好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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