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市场学会《关于调整中国市场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特制订本机构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为: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的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大厦5层
第四条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3层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宗旨:本机构是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和各类征信技术人员的学术组织,广泛联系本专业的专家和学者,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贡献;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广义征信行业相关的理论或技术建设做贡献;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和征信技术成果走向国际而努力。
第六条 本机构的学术和技术研究领域包括:信用经济学、社会信用体系理论、信用工具设计、信用工具投放、企业征信技术、个人征信技术、信用评级技术、商账追收方法、信用保险技术、保理方法、信用担保技术、市场调查方法、信用管理咨询技术、诚信评价方法、宏观信用经济政策、政府信用监管方法、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信用标准、各级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信用管理和征信从业人员执照鉴定技术。
第七条 本机构的活动方式:集理论和技术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专业咨询为一体,采取非盈利机构的活动方式。
第三章 职能
第八条 为中国市场学会及其信用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承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工作,为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队伍,对国家相关项目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国家和行业的信用相关标准的制订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申请国内外相关课题,组织学术委员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支持各大专院校和职业院校的信用管理专业办学活动,推荐适合的委员担任兼职教学任务,并提供学科建设方面的咨询,
第十五条 支持普通高校开办信用管理专业的“双证教育”,也支持各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开办信用管理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持各大专院校和职业院校的信用管理专业办学,联系业内专业机构,为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和学生就业渠道。
第十七条 申请相关领域的课题,组织学术委员开展系统性的研究和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承接本专业学术著作和本领域工具书的编写和出版工作,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文库的建设工作,积极参与理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推动本领域的国际交流工作,建立国际联系,举办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创办专刊,办好专刊,做好本领域的理论宣传和知识科普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是中国市场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市场学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还须得到第二十四条列出的领导机构的正式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可根据需要聘任中外籍的荣誉主任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设立秘书处,可视具体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学术秘书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业学科组,各学科组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秘书一名,以便发挥委员在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每五年为一届期,到期进行管理团队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创立研究基金,接受社会的资金和版权捐助,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研究、出版、会议和日常管理之用,账目对全体委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的秘书处负责制作年度预算,并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汇报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章 学术委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原“中国市场信用学术委员会”第一届学术委员和增补委员自动转会,有资格成为本机构的学术委员,并由秘书处自动换发聘书。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学术委员主要由中国大陆的本领域专家组成,也可以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专家为学术委员。
第三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所有学术委员享有同样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行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委员会的发展照顾到国内广义征信行业各分支的共同参与,以及各专业领域人员的平衡。
第三十六条 中国籍学术委员的资格:
1、著名经济学家,且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或专业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
2、长期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流行学术著作的知名专业人士;
3、对广义征信行业某一行业分支的技术和业务有深刻的了解,且拥有国内外教育或科研类学术机构高级职称的人士;
4、对广义征信行业某一行业分支的技术和业务有深刻的了解,被一个行业分支极力推荐的技术带头人;
5、在岗担任征信机构或本行业其他类机构最高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业内知名人士,特别是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者;
6、对广义征信行业某一行业分支的技术和业务有深刻的了解,且有担任过国外著名征信机构驻中国首席代表或可比职务的专业人士;
7、从事政府行业监管工作,且具有国内学术机构高级职称的人士。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和外籍学术委员资格:
1、在本领域学术成就卓著的国际知名华人学者,特别是具有中国留学生出身者;
2、担任国际著名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住中国或亚太地区业务技术的代表;
3、在国际著名的信用管理专业公司担任重要技术职务或掌握技术诀窍者。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的增补:
1、增补学术委员的候选人须得到至少两名学术委员的推荐;
2、推荐人须事前确认被推荐人有成为本机构学术委员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3、推荐人须事前确认被推荐人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4、在推荐人中,至少有一人不与申请人在同一单位工作;
5、推荐人在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后,须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送达本机构的学术秘书处;
6、在收到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后,秘书处尽快将推荐表(函)、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证书、网上查询结果发送给对应学科组组长(如果存在)征求意见;
7、上述程序完成后,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包括学科组意见在内资料,报本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处审批;
8、 经审批同意的被推荐人,自批准之日即由秘书处发出通知,通知全体学术委员,征求意见;
9、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如果秘书处没有收到理由足够充分的反对意见,则就可通知被推荐人。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选举本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学科组组长的权利;
2、 被选举权:当选为本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学科组组长的权利;
3、 新委员推荐权:推荐新增补学术委员的权利;
4、 参与权:优先参与课题研究、培训授课和著作编写等权利;
5、 出版权:学术委员撰写的文章优先在会刊上发表;
6、 监督权:监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包括财务状况。
第四十条 义务
1、宣传义务: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本机构的各项功能和服务;
2、交流义务:在与国内外同业机构或人士交流时,使用本机构的名衔;
3、推荐义务:将合适的课题和活动推荐给本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报第二十四条列出的领导机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