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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03】49号)

[日期:2010-10-10] 来源:$newsfrom$; 作者:$author$ [字体: ]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沪府发(2003)49号
为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构建社会信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1999年8月起,本市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001年10月,联合征信向企业信用建设延伸,进入拓展阶段。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同时,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也取得较大进展。今年初,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深化阶段,重点是在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近几年探索实践,社会各方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中社会信用制度是核心,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
  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总目标,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抓住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产品使用和失信行为惩戒等环节,强化统一领导,协调各方资源,完善法制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到“十五”期末,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企业自身信用的管理逐步加强,初步形成相应的信用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城市的信任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到2007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基本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到2010年,在国内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经验,吸纳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在推进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平衡和风险控制,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搞好风险评估,避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应用。要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本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各地区在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内,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及其它各类社会诚信活动,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联合征信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要支持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联合征信机构,统一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开展面向全市的联合征信服务。
  三、精心组织,有效管理,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信用法规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尽快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与使用管理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适当提高惩戒的“门槛”,先对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进行制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联合征信数据库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产品、技术等研发、交易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做好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法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指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通过向企业调查,向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对象调查,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以及从大众传播媒介收集等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尤其要将个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要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向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和当事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类信用产品将应运而生,社会需求也将呈现。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要依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各商业银行要扩大信用卡(贷记卡)发放、个人支票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的规模,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要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欢迎和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沪创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好配套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并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发起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产品和服务标准制订等工作。
  (六)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专家学者开展信用领域的课题研究,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征信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大决策,组织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征信管理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制订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法规的草案,对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和推进,协调解决征信业务发展的具体问题。
  各级政府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按照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有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把信用管理和服务等各类社会诚信活动渗透到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加强行业、社团内的信用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类企业法人(包括中介机构)要把管好自身信用、防范信用风险、诚实守信经营,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金融、贸易、通关、法律、审计、财税、人才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带头恪守“公平、公正、中立、诚信”的原则,努力培育市场信任环境。广大市民要珍惜和维护个人信誉,为社会风气和信用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保障。
200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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