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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0-10-10] 来源:$newsfrom$; 作者:$author$ [字体: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7]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一)对拥有《办法》第八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政常采购、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将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十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三)对存在《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法律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同时,对存在《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五)款所列情况的个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存在《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或者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记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三、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信用信息,核实《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当事人身份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其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提交给“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湖南信用网”予以披露。
银行、通信行业应逐步将核实身份信息作为落实实名制的必要手续之一。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
五、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倡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六、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投保人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和发生交通、生产、火灾、医疗等事故以及逃废债务、偷逃骗税、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其保费标准。
七、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八、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湖南信用网”予以披露。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部门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
九、省企业信息管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要抓紧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制定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充分运用“湖南信用网”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当前,披露的重点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失信行为,包括煤矿关问整顿、环保违法违规、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欠缴逃缴社保资金、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部分高管人员失信、部分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等突出问题。
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要依据《规划》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对征信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推介各级各部门应用信用信息系统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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