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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0-10-11] 来源:$newsfrom$; 作者:$author$ [字体: ]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3]5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决定建立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通过法定程序, 发现、确认、处罚、公示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不良行为, 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现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 以下简称《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的建立要与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要与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及资质审批、年检及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者,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 严格按照《公示制度》要求予以处理。
  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上报采用县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级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逐级上报, 其中市(州)报我厅的时间定为每季末25日前。我厅将对各市州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后5日前以文件和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
  三、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 并落实责任制。报表所填情况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及虚报、瞒报、不报的, 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
  四、建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我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市场主体诚信制度、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涌现出的一件新生事物,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对《公示制度》进行大力宣传贯彻, 严格执行。具体安排: 3月、4月为全省开展宣传贯彻《公示制度》活动时间; 5月1日开始执行,至6月30 日期间有不良行为记录者,给予警告, 视企业和中介组织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可考虑不作停业整顿处分; 7月1日以后,各地严格按《公示制度》不折不扣执行。
  五、2003年6月25日各市、州首报2003年5月至6 月情况。为便于工作开展,请各市、州将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统计人员名单、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一同上报省建设厅建管处。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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